山东华宇航天空间技术有限公司

山东华宇航天空间技术有限公司与中油祥龙(北京)石油销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74171号 原告:山东华宇航天空间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高新区马山街道航天路513号内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畅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油祥龙(北京)石油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湖渠路15号院1号楼10层1068房间。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东华宇航天空间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中油祥龙(北京)石油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山东华宇航天空间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华宇航天空间技术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华宇航天空间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山东华宇航天空间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于诉讼费缴费票据开具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审判员  杨**晶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张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