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74171号
原告:山东华宇航天空间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高新区马山街道航天路513号内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畅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油祥龙(北京)石油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湖渠路15号院1号楼10层1068房间。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东华宇航天空间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中油祥龙(北京)石油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山东华宇航天空间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华宇航天空间技术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华宇航天空间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山东华宇航天空间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于诉讼费缴费票据开具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审判员 杨**晶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张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