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21)陕0103执恢124号
***、***、**、***、陕西鑫地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与***、**、***、陕西鑫地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5)陕证执字0073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鑫地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陕西鑫地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已自动履行完毕,双方款项已结清。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103执恢124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1月27日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