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21)陕0102执599号
西安市久兴物资有限公司、陕西鑫地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陕西鑫万诚置业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久兴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鑫地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陕西鑫万诚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102民初76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西安市久兴物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货款3231819.61元及违约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57629元,保全费50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鑫地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陕西鑫万诚置业有限公司已经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了全部义务,本案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102执599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2月1日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