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陕民申2105号
再审申请人陕西鑫地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地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西安和居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和居置业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1民终142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且申请人以该合同作为依据提起另案诉讼,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工程款,申请人的该诉讼行为表明其认可双方履行的合同为涉案合同,因此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容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其合同附件中约定,申请人负责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向被申请人提交竣工全部档案资料,并由申请人负责向西安市城建档案馆备案并移交竣工档案。双方还约定,工程资料的整编工作由总包单位总负责,分包单位按规范规定向总包单位提供全部分包技术资料,总包单位对分包项目的资料进行监督、检查、验收,再将分包资料汇入工程竣工资料。而案涉工程已于2014年7月8日完成竣工验收,已达到移交相关资料的合同约定条件,申请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移交相关资料的义务。申请人所称应由被申请人向住建部门移交建设工程竣工档案资料的主张,与合同约定不符。由于申请人提交的工程竣工资料移交单等证据不能证明其已按照合同约定向被申请人移交全部正式资料,亦不能证明其已按合同约定向西安市城建档案馆备案并移交竣工档案,原审判决认定申请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将竣工工程资料提交给被申请人、未向西安市城建档案馆备案移交竣工档案的事实清楚正确。申请人申请再审期间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已向被申请人移交全部正式资料。另,本案支付工程款的主给付义务与移交工程资料等的从给付义务显然不具有牵连性,且申请人已经就与被申请人的工程款纠纷提起另案诉讼,故申请人关于其作为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被申请人履行要求的理由不能成立。申请人未向和居置业公司、西安市城建档案馆备案并移交竣工档案,是造成和居置业公司无法向购房业主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业主提起诉讼主张和居置业公司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并支付违约金的原因之一。二审法院综合考虑申请人的违约事实及众多购房业主已起诉要求被申请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支付违约金的事实,酌情判令申请人支付被申请人违约金100万元,并无不当。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陕西鑫地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宏涛
审 判 员 贾黎明
审 判 员 黄存宏
法官助理 吕 骋
书 记 员 宋瑞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