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鑫地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韩城市黄河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鑫地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韩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陕0581民初3070号
原告韩城市黄河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鑫地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立案。原告韩城市黄河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城市黄河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98元,减半收取1799元,由原告韩城市黄河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杨  柳
书  记  员      高武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