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20)陕0102执保560号
你与被申请人陕西鑫地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陕西鑫万城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依据(2020)陕0102执保560号执行裁定书,我院依法对被保全人采取了以下保全措施: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鑫万城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中国银行账户、中国建设银行2个账户、北京银行账户,冻结期限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9月1日。陕西鑫地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交通银行、平安银行账户,冻结期限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9月1日。以上保全措施已实施完毕,现通知你(你单位)履行以下事项:
1、如果本院所采取的保全措施到期前,你(你单位)的诉讼案件尚未进入执行阶段,你(你单位)应在该保全措施到期前7日内,依本通知书向本院申请续保,未向本院申请的,致使保全措施失效的,责任自负。
2、你的诉讼案件进入执行阶段,请将本通知书递交执行法官,以便诉讼保全与执行工作顺利对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