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聚通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诉上海聚通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09)沪一中民五(商)初字第92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上海聚通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上海聚通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4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要求撤销上海仲裁委员会(2008)沪仲案字第0770号裁决书,理由如下:1、被申请人提交的装修合同是伪造的。合同签订时,双方约定第九页第十条“其他约定”另行手写,申请人写好后,被申请人在上面盖章,并将该页装订进合同交给了申请人,但被申请人向仲裁庭提交的合同中,没有该页手写的纸张;2、被申请人向仲裁庭隐瞒了证据。被申请人未提交签收单和材料确认单;3、仲裁庭未对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给付垫付材料款、退还多收工程款的请求作出裁决。仲裁庭认为(2008)沪仲案字第0602号裁决已对上述请求作出处理的意见是错误的,0602号案仅仅对未经申请人签收的送货单的结算问题作出了处理,并未对垫付的材料款作出任何处理;4、仲裁程序错误。仲裁员当庭指出需要审计,申请人表示同意,但仲裁员却未经审计作出裁决;5、仲裁员存在玩忽职守、枉法裁判的行为。
被申请人答辩称,仲裁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申请人购买的材料不应由被申请人报销。
本院经调阅仲裁庭开庭笔录查明:仲裁庭2008年11月12开庭过程中,无论是当事人的陈述还是仲裁员发问,均未提及司法审计事宜。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所规定的当事人隐瞒证据的情形,是指当事人持有证据,故意隐瞒不向仲裁庭提交,导致仲裁庭在审查证据时,遗漏了该未提交证据所涉及的事实。本案中,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将合同手写页装订进合同,伪造合同,实质也是认为被申请人隐瞒了手写的该页内容。申请人在仲裁庭开庭质证时,没有对被申请人提交的合同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同时,申请人自己向仲裁庭提交了该手写页,被申请人亦未对此手写页的真实性提出异议,故事实上仲裁庭在审查证据时,已对该页进行了审查,并未遗漏。关于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隐瞒的签收单和材料确认单,申请人也向仲裁庭进行了提交。故申请人的上述理由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所规定的隐瞒证据的情形,不能成立。仲裁庭对上述证据的审查认定,属于案件实体审理范围,不属于本院在本案中的审查范围。申请人关于裁决未处理其仲裁请求的理由,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可以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本院对此不予审查。申请人提出的程序错误问题,经阅看仲裁庭审笔录,并无申请人所称的仲裁员提出审计的相关记录,该理由无事实依据。申请人认为仲裁员玩忽职守、枉法裁判,无证据证明。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要求撤销上海仲裁委员会(2008)沪仲案字第0770号裁决书的申请。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负担(已预交)。
本裁定系终审裁定。

审判长黄英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谦
书记员陈月
二○○九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