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聚通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莱曼壁纸有限公司与上海聚通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7)沪0114民初5644号

原告:上海莱曼壁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上海聚通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
被告:朱银海,男,住址***永泰路XXX弄XXX号XXX室。
被告:***,男,住址***永泰路XXX弄XXX号XXX室。
原告上海莱曼壁纸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聚通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朱银海、***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莱曼壁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