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莱曼壁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上海聚通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 被告:朱银海,男,住址***永泰路XXX弄XXX号XXX室。 被告:***,男,住址***永泰路XXX弄XXX号XXX室。 原告上海莱曼壁纸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聚通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朱银海、***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莱曼壁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予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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