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302民初2506号
原告:深圳信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文景社区广场路中安大厦2307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1095779Y。
法定代表人:李华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听,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广西建工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东环大道1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198614605J。
法定代表人:张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仁萍,该公司公司员工。
被告:桂林荣和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桂林市秀峰区琴潭道9号1-2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557220713P。
法定代表人:李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小毅,该公司法务经理。
原告深圳信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建工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桂林荣和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原告深圳信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错列被告桂林荣和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主体信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信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信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741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187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深圳信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屈斐琳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廖古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