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信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信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肇庆某某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605执10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信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文景社区广场路中安大厦2307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1095779Y。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肇庆**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蚬岗镇**大道6号紫云汇花园紫云中心第二层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83073462070C。 法定代表人:**方。 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信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肇庆**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粤0605民初239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肇庆**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应支付49920元及受理费574.08***请执行人深圳信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肇庆**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深圳信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依法立案受理。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广东省不动产查控系统及佛山市财产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查询。案经执行,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肇庆**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码为粤HG××**、粤HG××**、粤HG××**、粤HX××**的汽车,上述车辆本院未能实际控制,无法处置。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郑 虹 执行员 曹 悦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