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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1204执245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4年08月23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禅城区。 申请执行人:***,女,1984年04月30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禅城区。 申请执行人:广东云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罗定市迎宾四路96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信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文景社区广场路中安大厦2307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肇庆**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高要区蚬岗镇**大道6号紫云汇花园紫云中心第二层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83073462070C。 法定代表人:**方。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东云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深圳信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肇庆**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等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在本院有大量执行案件未履行,且本院已于2022年5月12日将被执行人肇庆**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广东**集团有限公司移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审查,目前正在破产审查当中,尚未作出处理结果。在审查期间,执行程序无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启动有关执行措施,为节省司法资源,方便案件在作出审查结果后的执行,本院现将本案并入(2022)粤1204执2671号案件执行,本案依法终结执行,有关审查及执行结果另行告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粤1204执24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吴玉娟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宋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