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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信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肇庆某某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605民初23968号 原告:深圳信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肇庆**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 法定代表人:**方。 原告深圳信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肇庆**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程序,于2022年9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庭审,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设计费4992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损失4006.34元(资金占用损失以49920元为计算基数,按照LPR利率自2019年7月24日暂计至2022年4月30日,而后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9年4月28日,原被告双方在佛山市××签订《幕墙设计合同[**汇二期风情小镇(T3、T4)]》(合同编号:XX),被告委托原告承担**汇二期风情小镇(T3、T4)幕墙设计工作,设计范围为T3、T4幕墙设计,包括但不限于外立面玻璃栏杆(安全夹胶玻璃)、外立面幕墙(中空LOW-e玻璃)、钢结构雨棚等。合同含税单价为13元每平方米,暂定总价(含税)为124800元。设计费支付方式为:(1)签订合同后,支付合同暂定总价的20%作为首期款;(2)原告提交全套初扩设计图(纸质版及电子版)并经甲方书面确认后,支付至合同暂定总价的60%;(3)原告提交全套施工蓝图(纸质版及电子版)并经甲方书面确认及审图机构审图通过后,支付至合同结算总价的90%;(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经甲方书面确认后,或本工程在乙方提交的全套施工蓝图后两年半的翌日仍未开始施工的,支付至合同结算总价的100%。合同约定管辖法院为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交付了设计承诺,涉讼公司已竣工验收。自涉讼公司验收合格至今,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因故未能向原告支付涉讼设计费。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及《幕墙设计合同[**汇二期风情小镇(T3、T4)]》的约定,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诉。 被告未答辩。 被告未出庭参加诉讼,也没有提供证据,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诉讼中,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主张的事实依法提供了证据,本院经审查确认其真实性并在卷佐证。 本院结合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4月28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幕墙设计合同[**汇二期风情小镇(T3、T4)]》(以下简称涉讼合同),约定设计范围:T3、T4幕墙设计,包括但不限于外立面玻璃栏杆(安全夹胶玻璃)、外立面幕墙(中空LOW-e玻璃)、钢结构雨棚等;设计费124800元;乙方在合同签订后30天内完成扩初设计图及施工图设计,设计文件名称扩初设计图;由乙方向甲方提出付款申请,甲方在确认乙方的工作进度达到付款条件后10个工作**向乙方进行支付;合同签订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暂定总价的20%作为首期款;乙方提交全套初扩设计图(纸质版及电子版)并经甲方书面确认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合同暂定总价的60%(含已支付的20%),本期实际支付合同暂定总价的40%;乙方提交全套施工蓝图(纸质版及电子版)并经甲方书面确认及审图机构审图通过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合同结算总价的9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经甲方书面确认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合同结算总价的100%;若本工程在乙方提交的全套施工蓝图后两年半的翌日仍未开始施工,则甲方应在乙方提出申请后20个工作**支付此笔款***方;乙方提交阶段设计成果,并得到甲方书面确认后,需填写并提交《设计款审批表》,申请阶段设计费。甲方以支票或网银方式支付设计费给乙方,乙方每次收取设计费前应向甲方提交真实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有***付款时间直至乙方向甲方提交等额的合法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为止。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及责任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甲方指定**为本项目设计对接专员。 2019年7月23日出具的函件载明如下内容:“烦请贵司签收人收到我司邮寄的:**汇花园二期风情小镇T3、T4、设计白图四份及电子光盘一份后在下方签字返回”,寄件单位“深圳信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签收单位及签收人”处签名。 诉讼中,原告陈述:1.原告可随时为被告开具发票;2.被告已分别支付24960元及4992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涉讼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举证其已将完成的设计工作提交予被告,被告理应按约支付设计费。原告主张被告尚有49920元未支付,被告未到庭提出异议亦未举证其已支付,本院对原告的该主张予以采纳。但需指出的是,原告应在实际收取涉讼设计费之前按约向被告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涉讼合同约定如原告未开具发票被告可顺延付款,现原告未开具发票,本院对原告的利息主张不予支持。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肇庆**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支付49920**原告深圳信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二、驳回原告深圳信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4.0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