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信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市智益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深圳信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1民终3265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智益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山前旅游大道东46-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751965698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信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文景社区广场路中安大厦2307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1095779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男,1973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 上诉人广州市智益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信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23)粤0114民初27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广州市智益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4日向本院提交请求撤回上诉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广州市智益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市智益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14元,减半收取5007元,由上诉人广州市智益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