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鹏信装饰装修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西安鹏信装饰装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12民初3543号
原告:***,男。
被告:西安鹏信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青松路**号小悉尼自由岛******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西安鹏信装饰装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鑫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