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732执恢19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雍实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泊罗市。
法定代表人:曾智勇,系该公司的董事长。
被执行人:西南能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法定代表人:颜勇,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西南能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西南能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贵阳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8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岑彬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