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103执12829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海之源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枝江市七星台镇东林村。
法定代表人:刘贞强。
被执行人西南能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云岩区延安中路48号。
法定代表人:颜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黔0103民特414号民事裁定书,受理湖北海之源防水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西南能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案,执行标的78760元及利息,执行费108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院现依照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西南能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万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相应金额的收入。如其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上述涉及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如需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至少提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申请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郑 帅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石 垚
书 记 员 黄森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