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华龙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郑州华龙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122民初2948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65年12月8日,住河南省中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牟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郑州华龙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牟县城关镇建设路北段(三公司运输处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170399501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男,汉族,生于1985年3月4日,住河南省中牟县。 原告***诉被告郑州华龙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郑州华龙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郑州华龙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38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安 静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