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606民初5065号
原告:***,女,1968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
被告:衡阳润峰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
法定代表人:唐昭,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中国葛洲坝集团三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宜昌市东山大道11号。
法定代表人:赵献勇,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衡阳润峰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文静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长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