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葛洲坝集团三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省升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民初7033号
原告:***,男,197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南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承明,安徽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升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胜县沿口镇兴武大道西段184号。
法定代表人:段志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露,四川省武胜县飞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中国葛洲坝集团三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东山大道11号。
法定代表人:赵献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登宇,张艳华,该公司职工。
本院于2022年7月21日受理的上列原、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9月15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034元,减半收取1101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蒋国强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司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