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民初7033号
原告:***,男,197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南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承明,安徽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升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胜县沿口镇兴武大道西段184号。
法定代表人:段志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露,四川省武胜县飞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中国葛洲坝集团三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东山大道11号。
法定代表人:赵献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登宇,张艳华,该公司职工。
本院于2022年7月21日受理的上列原、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9月15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034元,减半收取1101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蒋国强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司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