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葛洲坝集团三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华力建设有限公司与中国葛洲坝集团三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三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3民初4163号 原告:重庆华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华路1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028344687。 法定代表人:***,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森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三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200号14-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305139652E。 负责人:**。 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三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东山大道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615573462P。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华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三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三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7日立案。原告重庆华力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华力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倩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