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中基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

中铁中基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陕西海天力劳务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 西 省 泾 阳 县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423执2724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海天力劳务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中铁中基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陕西海天力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铁中基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本院(2020)陕0423民初3247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中铁中基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返还申请执行人陕西海天力劳务有限公司劳务保证金2000000元及利息(自2020年10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4274元。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调查。现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采取了冻结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田  瑞  生
审  判  员   杨  战  武
审  判  员   张      锐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闫  欣  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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