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中基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1502民初7826号 原告:***,女,1978年11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意恩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5200710824748。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意恩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5202211493530。 被告:***,男,1997年11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 被告:***,男,1994年8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被告:***,男,1992年6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堂兄),男,1991年8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塘双路61、63号1-5、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928556556。 负责人:***,总经理。 被告:中铁中基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西大街84号1幢1单元10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7584564XX。 法定代表人:严炯。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天府大道北段1199号3栋2305、23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MA61Y0D584。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5201010692934。 被告:***,男,1991年8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 被告:***,男,1989年3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 被告:***,男,1992年1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 第三人:宜宾市第二中医医院,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龙泉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11201452073286R。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追加***、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阳光财险云南分公司)、中铁中基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三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锦城公司)、***、***、***作为本案共同被告参与诉讼,宜宾市第二中医医院(以下简称宜宾二中医院)申请作为本案第三人参与诉讼,本院经审查后依法予以准许。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既未在七日内预缴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