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6民初8172号
原告:重庆光宇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长寿路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2033974580。
法定代表人:***,重庆光宇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融创励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土主街道月台路18号口岸贸易服务大厦B1单元5楼503-115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MA60AWJJ6C。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重庆光宇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融创励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7日立案受理。经本院通知后,原告未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逾期未交纳的,法院依法可以按照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光宇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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