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正中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永州市正中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令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支 付 令
(2022)湘1103民督11号
申请人:***,男,197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明,湖南新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媚,湖南新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申请人:永州市正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梅湾路(前政务中心对面)。
法定代表人:唐济豪。
申请人***于2022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申请人***承包的东安国土局土地整理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被申请人欠申请人的工程款23602.29元一直未予支付。2020年1月23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欠条一张。该欠条注明:“今欠到***老板东安国土局土地整理工程款23602.29元(贰万叁仟陆佰零贰元贰角玖分)”,并盖有被申请人公司公章。基于上述事实,且申请人与被告申请人之间并无其他债权债务关系,依据法律相关规定,申请人请求法院向被申请人发出支付令:督促被申请人向申请人给付人民币贰万叁仟陆佰零贰元贰角玖分(¥23602.29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永州市正中工程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工程款23602.29元。
申请费131元,由被申请人永州市正中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被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蒋 娜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 助理  唐 莉
代理书记员  阳志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