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1122执恢2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农民,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申请执行人:彭少将,男,197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农民,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申请执行人:伍人矿,男,1958年6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农民,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2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农民,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被执行人:永州市正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翠竹路。
法定代表人:颜健民,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省南方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东安县白牙市镇工业园18号。
代表人:湖南省南方纺织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湖南人和人(永州)律师事务所。
本院在执行***、彭少将、伍人矿、***与永州市正中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南方纺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彭少将、伍人矿、***与被执行人永州市正中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南方纺织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11民终26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丽红
审判员 胡恒明
审判员 邓青南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周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