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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1民终43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农民,住永州市冷水滩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农民,住永州市冷水滩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矿,男,1958年6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农民,住永州市冷水滩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干,男,1967年2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农民,住永州市冷水滩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居民,住永州市冷水滩区。 原审第三人:永州市正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梅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00740623967P。 法定代表人:***。 原审第三人:湖南省南方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东安县白牙市镇工业园18号。 诉讼代表人:湖南省南方纺织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湖南人和人(永州)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矿、**干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永州市正中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南方纺织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2022)湘1122民初21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矿、**干自愿于2022年12月21日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矿、**干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矿、**干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715.33元,减半收取1857.67元,由上诉人***、***、**矿、**干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