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鄂0103执恢69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北宝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民主路608号。
法定代表人:孙金林,董事长。
被执行人:左军平,男,1979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新洲区,
申请执行人湖北宝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武民再终字第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左军平向申请执行人湖北宝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返还钢管46961.6米、扣件13281套;支付租金322177.67元(截至2008年7月31日止,钢管按日0.012元/米、扣件按日0.006元/米计算,之后的租金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并要求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金额待定),承担案件受理费15068元。
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左军平分别于2013年9月16日、2014年1月15日和同年4月30日向申请执行人湖北宝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付款200000元、300000元、250000元,共计750000元,则申请执行人湖北宝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放弃其他执行请求。协议签订后,被执行人左军平仅向申请执行人湖北宝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付款400000元。故申请执行人湖北宝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要求按原生效民事判决书继续执行,由被执行人左军平向申请执行人湖北宝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返还钢管及扣件,支付租金2343182.47元(截至2018年11月21日止,之后的租金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并承担诉讼费用15068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湖北宝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恢复执行申请。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湖北宝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左军平重新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左军平分别于协议签订之日起二日内、2019年4月19日、5月15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湖北宝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付款400000元、300000元、300000元,本案即全部执行完毕。现被执行人左军平已按协议付款400000元。
本院认为,因申请执行人湖北宝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左军平重新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和解协议约定的付款期限尚未届满,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武民再终字第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立即恢复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中
人民陪审员 郑青霞
人民陪审员 陈 霖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