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宝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武汉市龙豪钢管脚手架有限公司、赵义平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07民初2132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北宝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建设一路**武汉宝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曾金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宝玉,湖北瀚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峰,湖北瀚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武汉市龙豪钢管脚手架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武昌区洪山乡姚家岭村/div>
法定代表人:何存勇。
被申请人:赵义平,男,1960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原告湖北宝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龙豪钢管脚手架有限公司、赵义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作出(2019)鄂0107民初213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市龙豪钢管脚手架有限公司、赵义平的银行存款1,96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现申请人湖北宝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武汉市龙豪钢管脚手架有限公司、赵义平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宝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关于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武汉市龙豪钢管脚手架有限公司、赵义平银行存款1,966,000元的冻结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施义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