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07民初2132号之一
原告:湖北宝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建设一路31号武汉宝业中心A栋22层。
法定代表人:曾金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宝玉,湖北瀚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峰,湖北瀚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市龙豪钢管脚手架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昌区洪山乡姚家岭村。
法定代表人:何存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飚,男,197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赵义平,男,1960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原告湖北宝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龙豪钢管脚手架有限公司、赵义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立案。原告湖北宝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赵义平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宝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赵义平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宝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赵义平的起诉。
审判员 施义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