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宝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湖北宝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武汉建工第一建筑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鄂0103财保148号
申请人湖北宝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民主路608号。
法定代表人孙金林,总经理。
被申请人武汉建工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发展大道176号兴城大厦4层。
法定代表人陈永联,董事长。
申请人湖北宝业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武汉建工第一建筑有限公司发生合同纠纷,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武汉建工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35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为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为湖北宝业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如不对被申请人武汉建工第一建筑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可能使申请人湖北宝业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建工第一建筑有限公司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35万元的财产。
申请人湖北宝业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吕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肖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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