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07民初2132号
申请人:湖北宝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建设一路31号武汉宝业中心A栋22层。
法定代表人:曾金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宝玉,湖北瀚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峰,湖北瀚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武汉市龙豪钢管脚手架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昌区洪山乡姚家岭村。
法定代表人:何存勇。
被申请人:赵义平,男,1960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申请人湖北宝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武汉市龙豪钢管脚手架有限公司、赵义平租赁合同纠纷,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966,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为此,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为本案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PZDM201942010000000865)。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宝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市龙豪钢管脚手架有限公司、赵义平的银行存款1,96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施义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