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鄂0106执2023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宝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民主路608号。
法定代表人孙金林
被执行人武汉发利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428号。
法定代表人王发利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77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1月1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发利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发利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湖北宝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支付材料租赁费94155.82元、违约金34366元、迟延履行债务利息7889.91元,承担案件执行费1828元。但被执行人武汉发利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或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武汉发利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8239.73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舒光明
二〇一七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郑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