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湘1121民初2567号
原告:***,男,1971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祁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冬生,湖南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环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祁阳县浯溪镇盘龙路。
法定代表人:饶启林,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8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祁阳县。
被告:***,男,197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祁阳县。
原告***与被告湖南环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400元,减半收取17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晓文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周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