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环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长沙市实泰置业有限公司、湖南环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121财保136号
申请人:长沙市实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黄兴镇接驾岭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717067106K。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北京炜衡(长沙)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湖南环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祁阳县浯溪镇兴浯路(环兴购物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177904***811。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长沙市实泰置业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湖南环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长沙市实泰置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环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800000元或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并以其名下湘(2017)长沙县不动产权第00***138号位于长沙县黄兴镇黄江大道一段688号19栋105、106、107号房屋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沙市实泰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环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
二、冻申请人长沙市实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湘(2017)长沙县不动产权第00***138号位于长沙县黄兴镇黄江大道一段688号19栋105、106、107房屋。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长沙市实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游宇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