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环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南环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某某、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湘1121民初2567号 原告:***,男,1971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祁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环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祁阳县浯溪镇盘龙路。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8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祁阳县。 被告:***,男,197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祁阳县。 原告***与被告湖南环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400元,减半收取17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