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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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103民初4634号之一
原告:**,男,196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被告:***,女,1975年8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第三人:湖南省鸿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23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湖南省鸿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6438元,减半收取321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8219元,原告**自愿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刘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