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鸿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省鸿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1102执837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鸿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00770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南**(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曾用名:***),男,1982年5月21日出生,苗族,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户籍地: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鸿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22)湘1102民初29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本院于2023年4月4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于2023年4月7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银行存款、工商、证券等情况,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经本院查询银行、车辆、不动产、住房公积金、证券、保险等。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码为:湘E6××**东风日产牌车辆,因未扣押到位,不能处置;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城步苗族自治县南山牧场深冲河的房屋,已被其他法院查封。传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于2023年5月18日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律师,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其表示同意。 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尚有403660元债权、执行费5954.9元、诉讼费7355元、保全费2539元、公告费560元未执行到位,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湖南省鸿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柏 松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