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1123民初502号
原告:**,男,197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接履桥***。
被告:湖南省鸿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2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男,出生年月日不祥,住湖南省双牌县移民局宿舍。
被告:**,男,出生年月日不祥,住现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湘江东路485号。
被告:**迪,男,198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迎春路99号。
被告:***,男,1998年7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永州市双牌县塘底乡黄泥山村5组11号。
原告**与被告湖南省鸿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迪、***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尚有证据需采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62元,减半收取计2181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