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博森电气集团开关有限公司

重庆汇韬电气有限公司与重庆博森电气集团开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8)渝0108执恢67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汇韬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博森电气集团开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4)南法民初字第49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697837.2元,并支付案件受理费5389元。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进行财产申报,本院已采取罚款措施);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点对点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互联网银行、社会保险、商业保险、证券、车辆、船舶、房屋、土地等财产状况,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已对其进行查封,因未能实际扣押,故无法处置,视为无可供执行财产;经过传统查控,也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将被执行人进行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廖全胜 审 判 员 曾 彦 审 判 员 苏永红
法官助理 胡凯文 书 记 员 曾 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