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民终7653号
上诉人重庆威博机电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重变电器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博森电气集团开关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2017)渝0151民初6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重庆威博机电技术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威博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准许重庆威博机电技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8642元,减半收取14321元,由上诉人重庆威博机电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欲晓
审 判 员 李盛刚
审 判 员 刘 静
法官助理 刘 希
书 记 员 曾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