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7)渝0151执47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渝0151民初第453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重庆博森电气集团开关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重庆博森电气集团开关有限公司在收到通知起即日内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由被执行人重庆博森电气集团开关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广东雅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欠款146354元及利息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重庆博森电气集团开关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重庆博森电气集团开关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渝0151执4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 涛
代理审判员 范胜强
代理审判员 唐德波
书 记 员 蒲 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