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51破申7号
申请人:重庆博森电气集团开关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办事处金山大道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750071043W。
法定代表人:周友望,董事长兼总经理。
2019年7月24日,重庆博森电气集团开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森公司)以经营不善,资产不足以抵偿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博森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博森公司于2003年5月29日经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铜梁区分局核准登记设立,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3857万元,股东2名,其中*兴国出资1889.93万元,占比49%,周友望出资1967.07万元,占比51%,经营期限自2003年5月29日至今。法定代表人为周友望,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截止2019年3月31日,博森公司资产负债表显示债务人账面亏损48556023.28元。博森公司资产总计为4505537.42元,负债合计为53061560.7元,博森公司对外债权合计7981500.05元,包括应收账款7187467.7元,涉及53家单位,应收预付款249404.44元,其他应收款544627.90元;博森公司对外债务合计53078384.4元,应付账款7690655.48元,涉及两百多家单位,应付预收款120620.38元,其他应付款45267108.53元;博森公司存款为12642.9元。博森公司目前未结涉诉案件涉及24件,有债权人相关信息14件,涉及金额1940706.91元,缺少债权人信息其他执行案件10件,涉及被执行金额1248586元。博森公司自2018年停止经营以来,未有正常生产活动,亦未正常的向税务机关履行纳税义务,目前,税务机关已出具相关完税证明。博森公司现阶段无任何职工,不存在相关职工社保缴纳及职工安置问题。2015年至2017年,博森公司自行委托审计机构对其公司财务情况进行了审计,并形成了审计报告。
本院认为:博森公司住所地位于本院管辖范围,应当由本院进行管辖,根据博森公司提供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余额表,银行账户基本情况,诉讼情况表,纳税情况说明,完税证明,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2015年度、2016年度及2017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可以看出博森公司确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其向本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受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重庆博森电气集团开关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从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杰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