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5民初13567号
原告:申民科,男,1979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矩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矩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和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瀛海镇博兴路2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昊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北京鑫方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海鑫北路9号
法定代表人:汪焰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申民科与北京***和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鑫方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民科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申民科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民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财产保全费1547元,由申民科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孙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