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诚太和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某某和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京0115执8056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和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瀛海镇。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 1980 年 6 月 7 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户籍地浙江省宁海县。 北京***和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京0115民初12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北京***和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材料款57 228元、逾期付款损失、**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34.72元。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和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案申请执行人北京***和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支付材料款57 228元、逾期付款损失、**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34.72元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北京***和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北京***和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北京***和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云成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宋 杨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