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诚太和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阳光广济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等非与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京0113执异317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大诚太和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瀛海镇博兴路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748815429R。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昊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阳光广济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石园南大街18号院3号楼5层5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0971734253。 法定代表人:***,经理。 第三人:***,男,1964年2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顺义区,现住该处,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北京大诚太和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阳光广济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北京大诚太和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追加被执行人申请,申请追加***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北京大诚太和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阳光广济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北京阳光广济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北京大诚太和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及保修金37901元,于2020年9月30日前执行;二、案件受理费374元,由被告北京阳光广济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作出(2020)京0113民初11165号民事调解书对上述协议予以确认。北京阳光广济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北京大诚太和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案号为(2020)京0113执8416号。执行过程中,因北京阳光广济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北京大诚太和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亦未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3月4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工商登记信息显示北京阳光广济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300万元,股东***的认缴出资额为174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认缴出资期限为2034年3月6日。 现北京大诚太和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以北京阳光广济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作为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追加***为被执行人,在其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对北京阳光广济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责任。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条规定的“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应理解为没有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金额、方式、时间等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未到认缴期限不属于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情形。本案中,***的认缴期限为2034年3月6日,期限尚未届满。故北京大诚太和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以***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为由,申请追加***为被执行人于法无据。对北京大诚太和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追加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大诚太和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追加***为被执行人的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