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2民终60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大诚太和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瀛海镇博兴路25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大诚太和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沣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济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大诚太和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诚太和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5民初188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北京大诚太和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北京大诚太和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大诚太和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北京大诚太和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