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润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澧高金属建材有限公司、北京润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执159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澧高金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官窑村鱼布沙岗工业区工业一路自编A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3381293380。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北京润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党校路9号密云镇人民政府102室-401(密云镇集中办公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575236575W。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佛山市澧高金属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润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605民初2900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如下协议:一、双方一致确认:截至2021年12月8日止,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货款本金1576597.18元,律师费73000元,合计1649597.18元;双方一致同意以总金额1600000元了结本案;二、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支付上述第一项款项:被执行人应于2021年12月25日前支付200000元,自2022年1月1日起至7月25日止,每月25日前各支付200000元;被执行人应将款项汇入原告指定的银行账户;三、若被执行人按照上述第二项协议依时足额履行支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全部结清;若被执行人未按照上述第二项协议依时足额履行支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就被执行人尚欠的全部款项(包括未到支付期限的全部款项)及利息(利息以尚欠的全部款项为本金从2021年4月1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付)一次性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四、诉讼费15430.84元由申请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佛山市财产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查询,并委托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案经执行,本院于诉讼阶段以(2021)粤0605执保7385号案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尾号为073333的交通银行账户,冻结期限至2022年11月17日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尾号为910106的招商银行账户、尾号为902753的中国民生银行账户、尾号为000704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上述三账户冻结期限至2023年6月15日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尾号为259767的兴业银行账户及轮候冻结尾号为073333的交通银行账户,上述二账户冻结期限至2023年7月6日止;上述财产如需续封,请在期限届满前30天向本院提交书面续封申请。此外,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141707.02元,该款退缴本案执行费13280.49元后,余款128426.53元退予申请执行人。除此之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申请执行人得款128426.53元,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