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京0105民初5819号
原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某。
被告: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第三人:某投资(北京)有限公司。
原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原告表明因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于2024年1月1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基于纠纷解决于案件宣判前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