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2民初14233号
原告:北京中天易航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云景南大街143号一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宿舍。
被告:北京润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党校路9号密云镇人民政府102室-401(密云镇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宿舍。
原告北京中天易航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北京润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北京中天易航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中天易航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中天易航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