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太伟宜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佳世达美木业有限公司与北京太伟宜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69543号
原告:北京佳世达美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上店村425号。
法定代表人:曲佳俊,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强,男,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太伟宜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21号。
法定代表人:熊奘。
原告北京佳世达美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太伟宜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北京佳世达美木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并明确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佳世达美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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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游晓飞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池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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